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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中华道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中华道医学会

址: www.zhdyxh.cn

第二条 顾问委员会成员:龙虎山道教祖庭、中医药管理局,北京中医药大学等单位;

筹备委员会成员 :尚罗名道长、马三铭道长

会长:尚罗名道长

副会长:毕嘉霖、张文革、于慧春、杨永虎、吴韬、卢爱华、胡军、孙杰、马立刚、邹恒斌、王安民

秘书长:马千惠

副秘书长:马铭呈、周青松、王建淙、胡敏、马一雄

下设:道教文化部、道医学发展部、网络技术部、产品研发部、品牌推广部;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道医行为、制定道医标准、传承道医文化、拓展道医事业、搭建道医平台,服务于社会。为我国乃至世界道教医学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

本会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

第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会议。其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选举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组成理事会;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报告:

()决定本会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工作事项;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六条 全国代表会议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七条 全国代表会议的代表由各分会推荐,经中国道医协会理事会研究确定。

第八条 全国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理事会是全国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全国代表会议负责。

第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一)行业内的重大决策;

(十二)对会员违反纪律和损害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理事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议每两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议每年举行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的理事长 、副理事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秘书长为专职;

第十八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五)受理事长委托,代表签署有关的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会员种类:

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丶 申请加入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的章程;

(二)有加入的意愿;

(三)热爱道家医学医药及道家文化,并愿意投身道医事业者。

在的业务(行业、学术)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丶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道教文化部批准并发放会员证。

(三)理事以上会员,需要由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会员申请加入时,应当按照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三丶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的活动;

(三)获得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七)享受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的权利;

(八)对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诉的权利。

四丶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的决议;

(二)维护合法权益;

(三)完成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章程、行规行约;

(七)服从的监督与管理,接受的检查与协调;

(八)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丶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并交回会员证、相关资料及相关证件;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六丶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资产管理及其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培训;

第二十五条 由秘书处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结算和预算情况。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拨款或者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第四十一条 会员代表会议的代表、地方道医协会和道医协会的各类分支机构有义务遵守本章程,贯彻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的理事会。